发布时间:2025-10-15 18:01:52    次浏览
案情2013年年初,李某等5户农民被某种子公司的广告所吸引,该广告称“××”牌番茄果甜耐贮、抗寒耐病,市场销路广阔,亩产4000公斤~5000公斤。广告上的图案漂亮诱人。李某等人第二天就将种子款汇到了某种子公司。不久,该公司将种子邮寄给李某等人。同年5月,番茄进入成熟期,可长成的果实与该公司广告宣传的完全不符,番茄里面多数是空的,且又酸又涩。事情发生后,李某等5户农民在多次与某种子公司协商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其推上被告席。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以“口感好、市场畅销”等描述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原告,且被告没有从事种子进口贸易的许可证,故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属假种子。经调解,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等5户农民赔偿金5万元。说法这是一起因出售假种子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我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小麦、大豆等常规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是对于杂交种子,比如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等粮食冒充种子,危害极大,减产一般能达到50%。对于白菜、番茄等蔬菜,则表现为商品性极差,甚至根本没有市场。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是假种子,但与前述的冒充不一样。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农民因购买假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谁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本案中,李某等5户农民在与种子经营者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贾玉仙胡兴伟